1、明確建筑物防雷類別
建筑物應根據其重要性、使用性質、發生雷電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為三類。
1.1 第一類防雷建筑物通常指:易燃易爆危險環境,爆炸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如炸藥、煙花炮竹生產車間、儲存倉庫,易燃石油化工、液化氣生產及貯存區等。
1.2 第二類防雷建筑物通常指:國家級重點保護建筑物、人員密集或高雷暴日地區辦公住宅樓、爆炸危險環境建筑物,且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如國家級的會堂、辦公建筑物、大型展覽和博覽建筑物、大型火車站、國賓館、國家級檔案館、大型城市特別重要的建筑物、工業企業內有爆炸危險的露天鋼質封閉氣罐等。
1.3 第三類防雷建筑物通常指:省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及省級檔案館,預計雷擊次數較低建筑物,非人員密集的民用建筑物。如一般民用住宅樓等。
說明:當防雷建筑物無法界定防雷類別時,可按更高一級別要求設計考慮,如某一辦公建筑物在無法確定其應劃分為第二還是第三類防雷建筑物時,可按第二類防雷建筑物技術要求進行設計,以避免錯誤分類。
2、建筑物直擊雷防護措施
2.1 第一類防雷建筑物防直擊雷的措施
2.1.1 應裝設獨立避雷針或架空避雷線(網),使被保護的建筑物及風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體均處于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內。架空避雷網的網格尺寸不應大于5m×5m或6m×4m。
2.1.2 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的管口外以下空間應處于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內;當有或無管帽時,應為管口上方半徑5m的半球體。接閃器與雷閃的接觸點應設在上述空間之外。
2.1.3獨立避雷針的桿塔、架空避雷線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網的各支柱處應至少設一根引下線。對用金屬制成或有焊接、綁扎連接鋼筋網的桿塔、支柱,宜利用其作為引下線。
2.1.4 獨立避雷針和架空避雷線(網)的支柱及其接地裝置至被保護建筑物及與其有聯系的管道、電纜等金屬物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3m。
2.1.5 架空避雷線(網)至屋面和各種突出屋面的風帽、放散管等物體之間的距離(簡稱弧垂),不應小于3m。
2.1.6 獨立避雷針、架空避雷線或架空避雷網應有獨立的接地裝置,每一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不宜大于10Ω。在土壤電阻率高的地區,可適當增大沖擊接地電阻。
2.2 第一類防雷建筑物防雷電感應的措施
2.2.1 建筑物內的設備、管道、構架、電纜金屬外皮、鋼屋架、鋼窗等較大金屬物和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風管等金屬物,均應接到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上。
2.2.2 平行敷設的管道、構架和電纜金屬外皮等長金屬物,其凈距小于100mm時應采用金屬線跨接,跨接點的間距不應大于30m;交叉凈距小于100mm時,其交叉處亦應跨接。
2.2.3 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應和電氣設備接地裝置共用,其工頻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與獨立避雷針、架空避雷線或架空避雷網的接地裝置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3m,屋內接地干線與防雷電感應接地裝置的連接,不應少于兩處。
2.3 第一類防雷建筑物防止雷電波侵人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2.3.1 低壓線路宜全線采用電纜直接埋地敷設,在入戶端應將電纜的金屬外皮、鋼管接到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上。當全線采用電纜有困難時,可采用鋼筋混凝土桿和鐵橫擔的架空線,并應使用一段金屬鎧裝電纜或護套電纜穿鋼管直接埋地引入,長度不應小于15m;在電纜與架空線連接處,尚應裝設避雷器。避雷器、電纜金屬外皮、鋼管和絕緣子鐵腳、金具等應連在一起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2.3.2 架空金屬管道,在進出建筑物處,應與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相連。距離建筑物100m內的管道,應每隔25m左右接地一次,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20Ω,并宜利用金屬支架或鋼筋混凝土支架的焊接、綁扎鋼筋網作為引下線,其鋼筋混凝土基礎宜作為接地裝置。埋地或地溝內的金屬管道,在進出建筑物處亦應與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相連。
2.5 第二類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2.5.1 第二類防雷建筑物防直擊雷的措施,宜采用裝設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網(帶)或避雷針或由其混合組成的接閃器。避雷網(帶)應按本規范附錄二(47頁)的規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擊的部位敷設,并應在整個屋面組成不大于10m×10m或12m×8m的網格。所有避雷針應采用避雷帶相互連接。
2.5.2 引下線不應少于兩根,并應沿建筑物四周均勻或對稱布置,其間距不應大于18m。當僅利用建筑物四周的鋼柱或柱子鋼筋作為引下線時,可按跨度設引下線,但引下線的平均間距不應大于18m。
2.5.3 每根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防直擊雷接地宜和防雷電感應、電氣設備、信息系統等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裝置,并宜與埋地金屬管道相連;當不共用、不相連時,兩者間在地中的距離應符合不小于2m。
2.5.4 防雷電波侵入的措施
2.5.4.1 當低壓線路全長采用埋地電纜或敷設在架空金屬線槽內的電纜引入時,在入戶端應將電纜金屬外皮、金屬線槽接地,對本規范第2.0.3條四、五、六款所規定的建筑物,上述金屬物尚應與防雷的接地裝置相連。
2.5.4.2 本規范第2.0.3條四、五、六款所規定的建筑物,其低壓電源線路應符合下列要求:低壓架空線應改換一段埋地金屬鎧裝電纜或護套電纜穿鋼管直接埋地引入,其埋地長度應符合本規范(3.2.3)表達式的要求,但電纜埋地長度不應小于15m。入戶端電纜的金屬外皮、鋼管應與防雷的接地裝置相連。在電纜與架空線連接處尚應裝設避雷器。
避雷器、電纜金屬外皮、鋼管和絕緣子鐵腳、金具等應連在一起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2.5.4.3 高度超過45m的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結構建筑物,尚應采取防側擊和等電位的保護措施。
2.5.4.4 有爆炸危險的露天鋼質封閉氣罐,當其壁厚不小于4mm時,可不裝設接閃器,但應接地,且接地點不應少于兩處,兩接地點間距離不宜大于30m,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30Ω。
2.6 第三類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2.6.1第三類防雷建筑物防直擊雷的措施,宜采用裝設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網(帶)或避雷針或由這兩種混合組成的接閃器。避雷網(帶)應按本規范附錄二的規定沿屋角、屋背、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擊的部位敷設。并應在整個屋面組成不大于20m×20m或24m×l6m的網格。平屋面的建筑物,當其寬度不大于20m時,可僅沿網邊敷設一圈避雷帶。
2.6.2 每根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不宜大于30Ω,但對本規范第2.0.4條二款所規定的建筑物則不宜大于10Ω。其接地裝置宜與電氣設備等接地裝置共用。防雷的接地裝置宜與埋地金屬管道相連。當不共用、不相連時,兩者間在地中的距離不應小于2m。在共用接地裝置與埋地金屬管道相連的情況下,接地裝置宜圍繞建筑物敷設成環形接地體。
2.6.3 磚煙囪、鋼筋混凝土煙囪,宜在煙囪上裝設避雷針或避雷環保護。多支避雷針應連接在閉合環上。
當非金屬煙囪無法采用單支或雙支避雷針保護時,應在煙囪口裝設環形避雷帶,并應對稱布置三支高出煙囪口不低于0.5m的避雷針。
鋼筋混凝土煙囪的鋼筋應在其頂部和底部與引下線和貫通連接的金屬爬梯相連。當符合本規范第3.4.3條的要求時,宜利用鋼筋作為引下線和接地裝置,可不另設專用引下線。
高度不超過40m的煙囪,可只設一根引下線,超過40m時應設兩根引下線??衫寐菟ㄟB接或焊接的一座金屬爬梯作為兩根引下線用。
金屬煙囪應作為接閃器和引下線。
2.6.4 引下線不應少于兩根,但周長不超過25m且高度不超過40m的建筑物可只設一根引下線。引下線應沿建筑物四周均勻或對稱布置,其間距不應大于25m。當僅利用建筑物四周的鋼柱或柱子鋼筋作為引下線時,可按跨度設引下線,但引下線的平均間距不應大于25m。
2.6.5 防雷電波入侵的措施
2.6.5.1 對電纜進出線,應在進出端將電纜的金屬外皮、鋼管等與電氣設備接地相連。當電纜轉換為架空線時,應在轉換處裝設避雷器;避雷器、電纜金屬外皮和絕緣子鐵腳、金具等應連在一起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宜大于30Ω 。
2.6.5.2 對低壓架空進出線,應在進出處裝設避雷器并與絕緣子鐵腳、金具連在一起接到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上。當多回路架空進出線時,可僅在母線或總配電箱處裝設一組避雷器或其它型式的過電壓保護器,但絕緣子鐵腳、金具仍應接到接地裝置上。
2.6.5.3 進出建筑物的架空金屬管道,在進出處應就近接到防雷或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上或獨自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宜大于30Ω。
2.6.5.4 高度超過60m的建筑物,其防側擊和等電位的保護措施應符合GB 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并應將60m及以上外墻上的欄桿、門窗等較大的金屬物與防雷裝置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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